心情隨筆

昨日四月最後一天,某網友gusttt111在ptt上宣布律師蔡oo幫ptt勝訴,這看似不起眼的貼文透漏出幾項涵義。1網友gusttt111應該有法律背景很熟捻法院事務,很清楚許多法院相關資訊。2當事人一方的護士們並沒有收到任何法院來的判決書,所以是當事人的ptt先收到? 3 當事人一方的護士毫無知悉判決內容,非兩造當事人的網友guesttt111居然知情,所以該網友訊息是來自.......??

既然該網友公開談論此訴訟事件,那我也不得不將相關更多事實公布以免被單方片段訊息誤導。護士會向法院尋求協助要求ptt移除她們在非公開的場合中(診所為預約制,有門禁)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偷拍且未徵得同意下貼文在ptt的相片是不得已的作法。因為多次與ptt聯繫表達移除訴求後仍未得到任何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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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台灣網路界天王打官司想勝訴機會微乎其微(他們有許多法律顧問),護士們是知其不可為而為之。首先在程序上就被駁回。地院法官的裁定理由是ptt沒有成為當事人的資格,以庶民的語言來說就是沒有人能夠告ptt,因為ptt沒有成為被告的資格。不過很奇怪的是既然不會成為被告那幹嘛請一堆站務法律顧問呢??

抗告是僅存唯一的機會了。抗告那天我有陪同護士去,針對地院法官做出裁定ptt沒成為被告資格的兩點關鍵理由:1)法官認定ptt除站長外並沒有其他成員以及2)法官認為因為ptt只用郵政信箱來對外聯繫所以認定不具有事務所,護士也提出維基百科內相關資料以及辭海對於事務所的定義作為抗告的依據。當天蔡律師則是以”辭海寫的不一定對”以及”維基百科內容不正確”作為反駁。我們則是依辭海定義認為維護網路運作的機房所在地就是事務所所在地以及維基百科所載內容如ptt有總監,其下設有諸多站長版主........等所以成員不只站長一位來作為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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